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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模式— 时段法 vs 时点法

判断收入应在某一时点一次性确认,还是在某一时段内分期确认

准则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合格收款权)。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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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业务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干多少活,算多少收入。比如做维保,“包人”干活的,物权归属客户,我方定期与客户确认一次进度,确认一次收入。

必要条件

  • 条件一(客户同时消耗):如维保服务、长期技术支持
  • 条件二(客户控制在建商品):如EPC工程,在客户场地上建设
  • 条件三(不可替代用途+合格收款权):定制化产品,如果客户中途不要了,我们有权要求他支付已经干完的活的钱,再加上合理的利润

投标策划与合同评审

  • 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期(月/季)进度确认机制
  • 明确客户或监理对工程进度的确认方式与周期
  • 增加合格收款权条款:若因客户原因终止合同,我方有权收取已发生成本+合理利润

执行阶段

  • 定期(每月/每季度)与客户共同确认进度
  • 同步归集成本,确保收入与成本匹配

交付阶段应取得的证明材料

  • 客户/监理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确认单》《服务确认单》
  • 支持性文件:施工记录、工程量统计单、工作量记录表

实例参考

时点法实例1:用户现场交货合同

合同条款示范:卖方于约定日期前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现场。货物运抵后,双方共同清点数量、核对型号,由买方授权收货人在《产品发运回执单》上签字确认。买方签字确认后,货物的控制权、所有权及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买方。✅ 客户在签收这个时间点一次性获得控制权。

时点法实例2:单机交钥匙合同

合同条款示范:卖方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买方应在30日内组织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最终验收报告》之日,视为设备控制权转移给买方。④ 严禁以“预验收”代替“最终验收”确认收入。

时段法实例1:EPC总承包合同

双方应于每月末共同对当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签署由买方和/或监理单位盖章的《工程进度确认单》。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系为买方专属定制,卖方不得将已完成工作用于其他项目。若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截至终止日已完成的全部工作的价款、已订购且不可退货的材料设备款及合理利润。✅ 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 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拥有“合格收款权”

时段法实例2:维保类合同

本合同服务期为1年。双方应于每季度末汇总当季服务内容、工时,形成《季度服务确认单》经买方签字确认。卖方根据《季度服务确认单》确认当季收入,并开具发票。✅ 条件满足:客户在服务提供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利益。